a级景区审批_a级景区填报系统
1.什么是旅游景区A级监管?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3.旅游景区AAA级申报,需要什么材料?
4.4a级景区评定标准
一、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一份;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审批程序
1、申请评定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2、申报1A级的单位,由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审批,公告;
3、申报2A、3A级的单位,由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检查评定,合格的由省级评定机构审批,公告。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30天(不含省旅游局审批时限)
什么是旅游景区A级监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旅游景区在创建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4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由国家旅游局提出,从旅游交通、游览观光、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吸引力、市场吸引力等方面,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且从高到低的顺序为aaaaa,aaaa,aaa,a.目的是加强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新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文化、景点特色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评价规则。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所有旅游景点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正式开放旅游业务一年以上的景区、博物馆、寺庙、旅游度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旅游景点,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单独评定。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成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第八条3a、2a、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条件成熟的地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4a级景区由省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5a级旅游景区产生于4a级旅游景区。只有被公布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才能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景区由省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应用、评估、公告程序。第十条参与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规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创建措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相应等级标准和细节的要求
评估小组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三条对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进行现场评价,应当经负责旅游景区评价的资质等级评定机构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新达到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现场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查员承担。根据被评估旅游景区的类型和特点,应当有相应的专家作为评估组成员。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检查员和地方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检查员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第十七条检查员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取消检查员违规者的资格。第十八条受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等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对其委托的最高等级评定权限。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被评定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查。监督取抽查、定期和暗访、社会调查、游客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等级评审工作主要由省质量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质量评级委员会有、有重点地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景区,或者游客提出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降低或取消等级。对于被取消或降级的景区,相应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公告。2.旅游景区在接到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发布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1a、2a、3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必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2.4a、5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报国家质量等级委员会备案。认为应当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但需提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制作,由相应的评定机构颁发。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必须放置在旅游景区主入口最明显的位置
旅游景区AAA级申报,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有重点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4a级景区评定标准
一、申报材料1、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一份;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一式三份;二、审批程序1、申请评定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2、申报1A级的单位,由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审批,公告;3、申报2A、3A级的单位,由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检查评定,合格的由省级评定机构审批,公告。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承诺时限30天(不含省旅游局审批时限)
4a级景区评定标准有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景观质量、游客意见等等。
1、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
共计1000分,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分别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和环境的保护14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
2、景观质量
分为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其中: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3、游客意见
游客综合满意度总分为10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4A级旅游景区申报程序介绍:
1、旅游景区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达到相应等级评分标准的,向区(市)县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告。
2、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3、区(市)县旅游局核实达到标准的,向市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市旅游局)提交申请报告。
4、市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市旅游局组织专家)初审合格后上报省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5、省、市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由省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检查合格后,向国家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
6、国家旅游局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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